卫生部今日推出《食品广告指南》,阐明食品广告的11项禁令,其中奶制品包括奶粉产品等广告,不可使用促进头脑发育、体秤机、心脏、灯泡、毕业帽等图示。
这份14页的指南强调,食品广告不可具有任何描绘学习成绩及与其功能说明不符的字眼、图示、标签等。
指南就举例,奶制品广告就不能使用灯泡、优越成绩A+、毕业帽等图示,同时也不能使用卷尺描述苗条身材、头脑、心脏等图示。
另外,指南也说,食品广告不能诋毁、贬低或攻击其他产品、公司或广告,这就包括不可使用“此产品比起其他产品来得更有品质保证”、“此产品比起其他产品更低脂”、“唯一通过安全认证的产品”等字句。
卫生部长拿督斯里阿汉峇峇今早推介这份食品广告指南,并说明任何违反食品广告条例者,将可面临罚款或监禁不超过3年,或两者兼施。
这份指南由卫生部旗下的食品安全和品质组出版,而该组也会为食品领域提供“广告谘询服务”,好让各单位更了解1985年食品条例旗下的食品广告规则。
阿汉峇峇也透露,卫生部在2018年至今年6月17日期间,一共对违反1983年食品法令的广告,开出了71张的警告信,更与大马通讯及多媒体委员会合作,封锁151个网站和319个社交媒体帐号,包括面子书和Instagram。
他解释,随着国内实施行动管制令,网上订餐和外送已经成了新常态,而食品广告往往左右民众选择安全的食品,因此依据1983年食品法令和1985年食品条例,拟定了《食品广告指南》,作为食品出口商和贩卖商的参考。
出席者包括卫生部副秘书长(管理)拿督莫哈末沙菲兹、副卫生总监(医药)拿督罗海扎及食品安全和品质组主任莫哈末沙林。
食品广告指南11项禁令
1.食品广告不能含有与卫生部公布的均衡饮食指南不符的描述,也不能有诋毁名誉、贬低或攻击其他产品、公司或广告的元素。
2.食品广告不能涵盖个人或团体的感言(testimonial)、背书或意见。
3.在第2项禁令中,如果获得执法单位的允许,则可寻求相关领域的权威机构背书;也可以在部影响指南的情况下,寻求名人的代言。
4.食品广告不可使用等级(penggredan)、品质或好处等字眼,除非符合相关执法单位的说明。
5.食品广告不可具有任何描绘学习成绩及与其功能说明不符的字眼、图示、标签等。
6.食品广告不可使用“纯真”(tulen)或相等的字眼,除非食品真的完全没有任何添加物及符合1985年食品条例规定的纯真标准。
7.食品官告不能描述该产品为“涵盖所有身体所需的维他命和矿物质”及贬低良好饮食行为的言语,如“无法保证均衡的饮食可以获得足够的钙质”。
8.食品广告不能涵盖“有机”等字眼,除非获得食品安全和品质组的认证。
9.食品广告不能使用任何“化合物混合体”、药物、补品(tonik)和卫生字眼,除非符合1985年食品条例的规定。
10.食品广告不可含有“有营养”的字眼,除非符合卫生部当局的规定。
11.12个月以下的配方奶粉,不可以打食品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