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拥有及售卖6具电视盒,被控盗取Astro收费电视台内容智慧产权,因而抵触通讯及多媒体法令,一名手机零件公司华裔女董事今日在沙亚南地庭认罪,被判罚款RM30,000(每具电视盒RM5,000)或需坐牢一个月代替,付出沉重代价。
现年46岁的被告黄丽丽(译音)在对全部6项罪名认罪后,成为首名在1998年通讯及多媒体法令第232条文下被惩处的人士。
承审法官莫哈末安纳斯在宣读判词时指出,被告售卖具备播放内容的电视盒等于是盗版,是一种走捷径、盗取他人辛勤血汗牟利的恶行。
“被告愿意承认罪状的勇气和诚实值得肯定,但被告犯下的是严重罪行。”
6项控状指出,被告拥有6台具备播放MyTV.apk应用程式内容的iBoite-X电视盒,在无需缴付订阅费情况下,可免费播放由Measat Broadcast Network System私人有限公司(马来西亚卫星广播系统),即寰宇电视(Astro)运营公司提供的内容。
被告被控于2019年12月12日大约下午2时30分,在雪州蒲种布特拉柏利玛花园,在当局展开的一项取缔行动中,当场被人赃并获,抵触通讯及多媒体法令第232(2)条文,一旦罪成可面对最高30万令吉罚款、监禁最多3年或两者兼施惩处。
本案主控官沙兹瓦尼副检察司建议法庭,以每项控状罚款3万令吉严惩被告,原因是需把公众利益、内容创作者和创作版权的利益纳入其中,被告的罪行已导致政府丧失税收。
被告辩护律师罗利群(译音)要求法官判处最低罚款,理由是其当事人为首次犯错、必须承担两名患病父母和3名孩子的生活开销。
他表示,被告通过经商所得的每月入息介于RM7000 - RM8000,这些全用在家庭开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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