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 60 岁的江姓男子在参加旅行社组织的“北京 5 日游”期间不幸猝死,引发社会关注。事件背后,连续两天凌晨集合、高强度行程安排,以及旅行社未尽到位的安全管理责任,成为争议焦点。
据报道,江先生于 2024 年 7 月随团前往北京旅游。行程首日,导游临时通知次日凌晨 4 点 15 分集合,前往八达岭长城,事前并未作出充分说明。次日攀登长城过程中,江先生已明显体力不支,但仍坚持完成行程。

更令家属不满的是,原本合同约定的行程仅包括长城与奥林匹克公园,导游却临时增加自费演出及天坛公园参观项目,导致整体行程密度和体能负荷进一步加重。
第三天凌晨 3 点 15 分,团队再次集合出发。途中江先生逐渐掉队,最终因身体不适在路边昏倒,虽经紧急抢救,仍不幸身亡。

事后调查发现,江先生生前患有高血压病史。家属认为,旅行社连续两天凌晨集合、擅自增加行程,且未对游客进行健康风险评估,也未做好相应的救助与安全管理措施,是导致悲剧发生的重要原因,遂将旅行社告上法院。
对此,旅行社辩称,江先生系因自身疾病猝死,且未主动告知病史,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江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自身患有高血压,却未如实告知旅行社,在身体出现不适的情况下仍坚持参与高强度行程,对事故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
但法院同时指出,旅行社亦存在明显过失,包括未履行行程告知义务、行程多次临时调整且与合同约定不符、未落实健康管理措施、未发放安全信息卡、未主动了解游客健康状况,且行程安排明显不合理——连续两天凌晨集合并擅自增加景点,强度显著超出老年游客的身体承受范围。

综合双方过错程度,法院最终判决旅行社在旅游安全管理方面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需承担次要责任,赔偿家属 35 万元人民币(约 RM199,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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