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第2阶段所落实的行动管制令,政府正式颁布宪报,限制人民在购买食品或药物等必须品时,范围是居家的10公里范围内。
根据总检察署今日上载到官网的1988年传染病预防和控制法令下,卫生部长拿督斯里阿汉峇峇昨日将在这法令的疫区内措施条例宪报颁布;有效期是从今日至4月14日。
根据宪报,任何在行动限制令实施期间违规者,一旦被定罪可被罚款不超过1000令吉或监禁不超过6个月,或两者兼施。
根据宪报颁布,民众出门购买食品或药物等必需品的距离,限制不能超过居家的10公里范围,或者到住家临近的地方购买必需品,同时也不允许有任何人陪同,除非拥有充足的理由。
“至于需要办理公务或提供必须服务的人士,需要获得雇主发出的信函证明。”
根据宪报,任何提供餐饮服务的业者,只是允许消费者通过“得来速”、“打包”或任何卫生总监所定下的方式。
宪报阐明,任何人士若要从一个地方到另一个地方,需要获得临近警局局长许可信函。
“目前仍然禁止一切与宗教、运动、休闲、社交或文化的群集活动,除非是丧礼,但也是限制在最低的人数。”
另外,宪报也阐明,政府把原有的22个被列为重要服务的领域,减至10个,即食物、水、能源、通讯和网络、保安和国防、处理固体废料和公共卫生及污水、健康和医疗,包括营养师、金融和银行、电子商务,以及提供必需品货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