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庭三司一致推翻高庭的判决,裁定“蚊型脚车8死案”女司机沈可婷鲁莽或危险驾驶导致他人死亡罪名不成立!
沈可婷是在2017年3月28日在新山推事庭被控,她被控于2017年2月18日凌晨3时20分左右,在新山内环公路鲁莽及危险驾驶,导致8名年龄介于13至16岁骑脚踏车的少年死亡,因而抵触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第21(1)条文(危险驾驶导致他人死亡)。在该条文下,一旦罪成,可被判处坐牢2至10年,或罚款RM5000令吉至RM2万。
在经过2年审讯后,沈可婷在2019年10月28日被判无罪释放。推事庭两度宣判沈可婷无罪释放,但在控方过后上诉得直,新山高庭法官拿督阿布峇卡在2022年4月13日推翻推事庭的无罪释放判决,改判沈可婷罪名成立,监禁6年及罚款6000令吉,且不批准她暂缓执行刑罚申请,并谕令吊销沈可婷的驾照3年,以及若无法缴还罚款,则需以坐牢6个月取代。
以拿督拉威德兰为首的上诉庭三司,在2022年4月18日一致裁决,批准沈可婷的上诉准令申请,同时也批准暂缓刑罚,允许沈可婷以1万令吉及一名担保人保外候审。
鉴于沈可婷原先委任的首席代表律师联邦法院前法官拿督斯里哥巴斯里南,在今年1月19日病逝,因此这起案件将由资深律师郑宝德出任沈可婷的代表律师,为她在蚊型脚车案中提出上诉;沈可婷上诉案的另一名律师则是哈温德吉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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